2016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将農村土地産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劃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
《意見》頒布兩年多來,鄉村土地流轉日漸活躍,不少農民因此增收。但同時,改革的過程中,亦出現了不少值得重視的問題,“有些農村村集體十分強勢,在農地确權過程中确權不确地,甚至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嚴重損害農民權益,所以必須強調依法辦事”,著名經濟學家、全國政協委員、南京大學經濟學系主任楊德才說。
現狀:多數地區具備土地流轉條件
“中國的大部分地區,已經具備土地流轉、規模化經營的條件。”楊德才說。
農村集體土地從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兩權并行,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當前土地改革中最重要的舉措之一,“其背景,是農村生産模式、生活狀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一方面,不論是發達地區還是欠發達地區,都有大量農民進城,不再從事農業生産,但在經營權和承包權一體、土地不可流轉的情況下,許多土地就此抛荒,造成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40年改革開放,鄉村也出現了不少專業化程度更高的農業大戶,他們需要更多的土地進行生産,但卻沒有相關的渠道去獲得土地經營權。第三,城市的資本、技術和人才等也在不斷地進入鄉村,尋找新的利潤空間,他們同樣需要大量的土地去經營。這些變化,正是三權分置的基礎” 。楊德才說,“三權分置,是讓沉睡的土地重新醒過來,為農業的規模化、現代化創造條件”。
楊德才長期關注農村土地改革,多年來曾在許多地方進行調研。他認為,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推動土地流轉、農業生産适度規模化,是必然的趨勢,“大多數地區具備了土地流轉的條件。可能有少部地區,因為自然環境惡劣、或者基礎設施欠缺,導緻生産、運輸成本極高,這樣的地方,進行土地流轉,可能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
痛點:有些地方确權不确地
三權分置打破了承包權和經營權不可分割的狀态。楊德才認為,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基本制度不變的條件下,三權分置改革有兩個好處,“首先進一步認可了農民承包經營權不可侵犯、不可剝奪的特征。即便農民進城生活,買了房子落了戶,他的土地承包權依然得到認可。其次,這又能使土地自由流轉起來,使得經營者對未來有一個穩定的預期”。
不過,楊德才表示,在具體的實踐中,依然有一些問題值得重視,“比如村集體過于強勢的問題”。
多數土地流轉,都以村集體為主體實施,“上世紀八十年代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時,是确權又确地,哪個人分哪塊地,都是非常明确的。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在剛剛結束的農地确權過程中,有些地方承認農民的承包權,但并不落實到具體的哪塊地上,由村集體統一處置土地流轉的事情。這意味着,農民的承包權并沒有真正落到最實處,導緻有些地方,村幹部強迫農民流轉土地,侵犯了農民權益”,楊德才說。
如何防止村幹部侵犯農民權益?楊德才認為,必須把确權工作做到實處,必須尊重農民的意願,“村集體是一個經濟體,也是準政府機構,必須依法辦事,可以向農民宣傳土地流轉的益處,通過溝通、勸說來引導農民完成土地流轉,但不得強迫”。
風險:當心流轉土地的非糧化
土地流轉之後,是否就能自由經營,想種什麼就種什麼呢?楊德才認為,這也是三權分置之後必須要重視和考慮的問題,“糧食是低收益産業,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土地流轉之後,很少有單純種糧的。追求利潤,本來是市場的本質特征,但這很可能使得糧食生産受到影響”。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本意是為發展現代農業、進行适度規模化生産,提高土地生産效益,“但如果沒有使用方向方面的約束,就很容易導緻大量土地非糧化,甚至非農化”,楊德才說。
矛盾在于,如果土地經營的收益不佳,同樣會帶來巨大的風險。楊德才介紹,“有人稱為無限流轉,什麼意思呢?就是規模經營之後,獲得經營權的人發現收益很低,或者賠錢,就會再一次把土地流轉出去,就像城市裡那些二房東、三房東甚至四房東一樣,這樣的無限流轉,使得土地經營失去了可持續性,糧食生産的風險和隐患就會非常大”。
難點:偏遠地區如何規模化經營
中國土地廣袤,地形複雜,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合現代農業的生産方式?在三權分置、土地流轉的大時代裡,那些山深路遠、土地貧瘠的偏遠地區,又如何在土地流轉中實現向農業現代化的轉型?
“首先,農業現代化不可能一步到位,要逐步推進,其次,現代化也不是一定要在大片平整的土地上完成”,楊德才說,“不得不承認,即便是鄉村,區域之間的不平衡也非常嚴重,其間的差距甚至超過城市和鄉村之間的差距。東部發達地區,不少地方的農業現代化程度已經相當高了,但在中西部如皖南、貴州等地方的大山裡,交通不便,地形複雜,甚至土地本身就是一小塊一小塊的,難以進行規模化經營,在小型山地農機普及之前,也很難實現機械化”。
不論是脫貧緻富,還是農業現代化,這些地方其實都是必然要克服的難關,楊德才說,“其實已經有了一些嘗試,比如貴州湄潭,他們把大片大片的山地連起來種茶葉,從高處看非常壯觀,被稱為‘茶海’,這些山地,本身的地質條件不算好,甚至也并不是完全連成一片的,但不可否認,這種一個投資人經營一個或幾個山地,實際上也是一種規模經營。”
“市場具備強大的資源配置能力,隻要做好基礎建設、有了獲利的機會,資本自然會進入,規模化自然就形成了”,楊德才說,“隻是這種規模化,最初可能很難實現機械化,還是勞動密集型的,或者初期是勞動密集型的,比如種茶、種果樹,一開始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但慢慢成型之後,人力投入就會減少。此後随着産業的不斷發展,最終也能實現機械化”。
管理:政府不宜過分幹預具體事物
三權分置之後,如何發揮土地流轉對農業生産的促進作用,同時預防風險呢?政府又在其中承擔着何種責任?楊德才認為,“政府應該做好規範、引導等基礎性工作,同時又不宜過分幹預具體事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律賦予每一個農民的權益,怎樣才能讓土地給農民帶來更多的利益?楊德才說,“不論是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還是引入外部資金,政府首先要做好先期引導工作,對農民要做好宣傳,告訴他們土地流轉的益處,又有怎樣的風險。對資本則要搭好平台,營造更好的經營環境。其次,還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互聯網時代,信息流通越來越便捷,這也給政府工作帶來了便利,可以迅速且有效地把方方面面的信息及時傳達給所有利益相關者,尤其是讓農民明白,國家有哪些政策,農民自身有哪些權益,如何保障權益、防範風險等”。
釋疑:三十年期限不應成為問題
當前的土地承包制度規定,農民承包地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在衆多土地改革的讨論中,這一期限也是争論的焦點之一。不少學者認為,“三十年的承包期,也就意味着經營權的期限為三十年,這可能導緻一些種糧大戶、想要進入鄉村的資本望而卻步”。
不過,楊德才認為三十年期限其實并不是問題,“從經濟學角度看,清晰的産權确實可以給人穩定的預期。有人認為,進行規模化經營,往往要先進行土地整理、改良、引入農業機械等,這都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但經營權期限太短,就可能導緻投資者不敢投資,不敢進行這些基礎改造。但實際上,在現實中,這并不是一個問題。在過去,第一個三十年期限到期後,我們國家又延續了三十年,在未來,也很有可能再延續三十年”。
“預期仍然是穩定的,而且,即便是三十年,其實也不短了”,楊德才說,“比如現在很多地方出現的田園綜合體,這樣的綜合體在開發之初,需要大規模的成本投入,為什麼還有那麼多資本願意這麼做呢?就是因為對未來的預期是穩定的,也是可以收回成本并獲得利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