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
R&D補貼是當今世界各國推進本國創新、參與全球技術競争、占領技術前沿制高點的重要産業政策。據OECD統計,2016年R&D支出較高的美國、德國和日本對企業R&D投資的直接補貼分别為248.54億美元、21.11億歐元和1259.57億日元,占當年企業R&D投資的比重分别為6.83%、3.36%和0.95%。從補貼模式來看,盡管間接的稅收優惠措施逐漸成為政府R&D補貼政策的主流,但各國仍存在着較大的差異,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主要依靠間接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金額占R&D補貼總量的比重超過80%;韓國、奧地利等國采用直接财政補貼和間接稅收優惠兩類政策并重的策略,兩類支出的數量基本相當;美國、俄羅斯等國家則主要采用直接财政補貼的辦法,直接補貼金額占補貼總量的比重超過70%。
從中國的情況來看,長期以來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都十分重視對企業R&D行為的鼓勵和引導,尤其是近年來“創新驅動”、“智能制造”、“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等一系列國家創新戰略的實施,政府對企業R&D投資的激勵與補貼措施逐步系統化與制度化。補貼措施由不定期的“科技項目”、“科技計劃”向制度化的稅收政策過渡;補貼範圍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覆蓋到所有在華企業,補貼強度也不斷提高。據OECD的估計,2010年中國對企業R&D的補貼總額(政府直接補貼加稅收優惠)為414.94億元,2016年增加到938.79億元。從強度上看,補貼總額占GDP的比重從2010年的0.10%增加到2016年的0.13%。從結構上看,2010年政府對企業R&D支出的稅收優惠和直接補貼分為178.19億元和236.75億元,二者之比為0.75∶1,到2016年兩類補貼金額分别為489.08億元和449.7億元,二者之比為1.09∶1,R&D補貼模式逐步由制度化和穩定化的稅收政策占主導。從R&D補貼的績效來看,與國際上的檢驗相似,國内學者也存在較多争論。
這些理論上的争論與各國實踐上的差異表明,政府對企業R&D補貼的數量、績效與補貼模式選擇等問題受多種因素影響,不可機械地套用他國經驗。在當前中國經濟邁入新時代高質量發展、創新位居現代化建設全局核心的背景下,為推動“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型,實現技術上“跟跑”、“并跑”到“領跑”的蟬變,政府對企業R&D補貼政策應如何實施,R&D補貼規模應該維持在何種水平,在各産業與企業間應如何分配,應采用什麼樣的模式或機制進行補貼等,這一系列問題的解決不僅能夠進一步完善R&D補貼理論,而且對中國R&D補貼實踐更具重要的指導意義。
主要觀點
本研究從技術外溢思想出發,在Loury(1979)創新競争框架下構建R&D補貼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機制模型,從理論上分析需要采取R&D補貼的臨界條件、R&D補貼的最優規模、R&D補貼效率的影響因素,以及“普惠式”補貼和“競争式”補貼兩類補貼模式的比較與選擇。在理論分析的基礎上,選取22個産業層面的面闆數據,對中國R&D補貼阈限、有效性與模式比較進行實證檢驗,研究表明:第一,隻有當經濟空間處于補貼阈限内時才需要政府實施R&D補貼政策;第二,當需要政府對企業進行R&D補貼時,給定其他條件,存在一個最優的R&D補貼規模;第三,R&D補貼績效會随着經濟條件的變化發生反轉;第四,從R&D補貼模式的比較來看,“普惠式”補貼與“競争式”補貼有各自的有效區域;第五,中國的R&D補貼政策從整體上看對企業技術創新有顯著的激勵效應,以稅收優惠為代表的“普惠式”補貼的政策效果要優于以直接财政補貼為代表的“競争式”補貼。
基于本文的研究與發現,為有效利用政府R&D補貼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效應,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的主體能動性,從而保證國家創新驅動戰略的有效實施,實現中國由“技術追趕”到“技術引領”的跨越,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對企業的R&D補貼體系,優化R&D補貼機制,我們的研究建議如下:
第一,有效甄别R&D補貼限阈,精準定位需要R&D補貼的對象企業。首先要識别不同的市場失靈來源,技術溢出造成的創新私人收益低于社會收益,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融資約束,創新投資門檻過高,亦或是國際技術壟斷對中國R&D投資造成的抑制等。其次對于不同的産業,還需要具體分析産業R&D投資的階段特征、市場環境、整體R&D水平、以及金融市場環境等,以此甄别該産業是否需要進行R&D補貼。最後對于需要補貼的産業,要能夠構建出有效的補貼機制,将R&D補貼資金落實到研發效率與意願較高的企業,避免出現逆向選擇以及騙補等問題。
第二,逐步提高補貼強度,确定R&D補貼的合理規模。與美國、歐洲許多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R&D投資與補貼強度都處于較低水平,未來較長一段時期,随着R&D投資水平的快速增長,政府對企業的R&D補貼總體強度也需要提高,與R&D投資水平相協調。但由于效率、預算約束等問題的制約,R&D補貼水平應與财政能力、産業特征、企業技術能力相匹配,達到一個較适宜的規模即可。
第三,建立R&D補貼自我評估與調整機制,不斷提高R&D補貼效率。R&D補貼的績效要及時評估,對于績效較低的領域或區域要能夠找出其原因,進而校正。R&D補貼效率的動态提高大緻涉及三個環節的效率問題:一是執行效率,即補貼機構能夠以最低的成本将R&D補貼資金發放到補貼企業;二是選擇效率,通過一系列選擇機制,要能夠篩選出最需要R&D補貼的企業;三是監督效率,補貼資金發放下去後,要能夠保證這些資金是用于企業的R&D活動。
第四,創新R&D補貼模式,實現補貼模式與補貼對象之間的優化匹配。理論上的“普惠式”補貼與“競争式”補貼在實踐上表現為稅收優惠和直接财政補貼,鑒于稅收優惠對盈利較低、甚至無法盈利的中小企業與初創企業的政策效果較弱,可以考慮提高其R&D投資的加計扣除比例,延後其扣除時間。對于直接财政補貼政策,要充分發揮其直接性和靈活性的優勢,基于區域、産業、企業、項目的具體特征,設計出具有針對性的補貼政策,做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
第五,構建與完善對R&D補貼政策有補充與催化作用的配套措施。為更好地發揮R&D補貼政策的激勵效應,相應的配套措施與政策必不可少:加強知識産權保護,提高R&D投資的私人收益;對過度競争的行業設置适宜的進入壁壘,減緩創新租金的耗散;積極培養創新R&D人才,尤其是市場緊缺的創新人才,提高企業的創新效率;創設R&D輔助機構,解決技術信息、需求信息等的不對稱問題,以及R&D成果的産業化等問題;以科創闆為引領,深化金融市場改革,緩解創新企業的融資約束,助推卡中國脖子的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的突破。
原文發表于《經濟研究》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