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背景
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十四五規劃建議,根據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要求,提出了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思路,需要進一步研究進入新時代後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的需求和城鎮供給條件,科學研判農業轉移人口和農民市民化的目标和路徑。
基本觀點
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一般可從基本生存條件和基本公共服務兩個層面來評價。基本生存條件評價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城鎮就業是市民化之本。二是城鎮安居是市民化之基。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評價也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平等的受教育權利。二是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農業剩餘勞動力進入城鎮為城鎮化1.0階段,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為城鎮化2.0階段。随着現代化的推進,我國的城鎮化将進入3.0階段,即沒有進城的農民就地在城鎮實現市民化。前一輪城鎮化農民創造了在小城鎮自己轉移自己的城鎮化模式,城鎮化3.0階段則是城鎮在城鄉融合中創造農民就地市民化的新模式。城鎮要承擔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重任,就要具有城市功能,即城鎮城市化,有能力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并市民化。城鎮的城市化水平成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基本條件和評價指标。城鎮城市化面臨市民化能力建設問題,既涉及進入城鎮的農民的市民化能力提升,又涉及城鎮的市民化能力,需要政府和市場的共同推動,社會資本的積極參與。
主要觀點
一、城鎮化的三個階段
我國原先是農業大國,同所有發展中國家一樣面對典型的二元結構,發動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是推進城市化,使廣大農民通過城市化進入現代階段。中國城鎮化的成功具有世界意義,創造了在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的發展中大國實現低成本的城鄉協調發展的城鎮化道路。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道路成功的典範。如果把人口轉移意義的城鎮化稱為城鎮化的1.0階段,現在則進入城鎮化的2.0階段,也就是市民化意義的城鎮化階段。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為新時代城鎮化的重點。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實際上有以下三步:
第一步:進城的轉移人口入城鎮戶籍。
第二步:入城鎮戶籍的轉移人口需要全面享受市民權利,不受顯性的和隐性的身份歧視。
第三步:留在農村的農民市民化,解決農民不進城就能享受平等的城市人的市民權利。這第三步就是城鎮化的3.0階段。
二、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權利
市民權利最為核心的是關系到民生問題的基本生存條件和基本公共服務。1、基本生存條件的市民化。城鎮就業是市民化之本,城鎮安居則是市民化之基。2、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還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享受平等的市民權利和市民待遇。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率,二是基本公共服務享用不存在身份差異。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要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平等享受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市民權利、平等享受社會保障權利。3、在共建中共享市民化權利。農業轉移人口在市民化中應享受的權利體現了共享發展的要求。共享發展包含共建的内容,需要明确其與城鎮居民的平等義務。農業轉移人口需要承擔應該承擔的市民化成本。最為突出的是享用城市公共品與城鎮居民支付平等,包括公平地進行交稅和平等付費。
三、城鎮化3.0階段的特征
城鎮要承擔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重任,首要任務是使城鎮具有城市功能,使其能夠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并市民化,城鎮成為市民化的重要基地就要實現城鎮城市化,涉及産業發展、公共服務、吸納就業、人口集聚等城市功能。城鎮城市化有個市民化能力建設問題,既涉及進入城鎮的農民的市民化能力提升,又涉及城鎮的市民化能力。城鎮的市民化能力,一是按現代城市要求進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二是按市民化要求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轉移人口的市民化能力建設,涉及農業轉移人口的負擔能力。城鎮城市化也需要城鄉融合發展。
四、城鎮城市化的社會支持
現階段的市民化是政府為主導的,不能單純靠農民自己,需要政府的積極推動和規劃。政府推動主要表現在公共财政的支持和引導。其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支持力度。
其次,财政部門要按在校學生人數及相關标準核定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中涉及農業轉移人口的子女的轉移支付,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跟随學生流動。
第三,支持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公共财政适當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城鎮保障的比重。
第四,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中央财政體現出向吸納跨省(區、市)流動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和中西部中小城鎮的傾斜和支持。
第五,均衡财政的區域負擔能力。推動人口流入地與流出地的聯動改革,以實現跨區域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權益的可攜帶、可置換、可交易。以促成基本公共權益的全國通兌。
原文發表于《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21年第1期,參考文獻引用範例:[1]洪銀興,楊玉珍,王榮城. 城鎮化新階段:農業轉移人口和農民市民化[J]. 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