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研究普遍認為引緻跨界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邊界地方政府放松環境規制,忽略了地方政府“以地謀發展”模式與跨界污染的内在聯系。本文構建了一個包括臨河縣政府、省級政府與污染企業的理論模型,将中國特色的“以地謀發展”模式引入傳統跨界污染模型,刻畫了下遊臨河省界縣地方政府通過土地出讓政策引緻跨界污染效應的微觀機制。實證方面,本文選取位于中國20條主要跨省河流沿岸的省界縣,結合中國土地出讓微觀數據與中國工業企業污染數據等,驗證了理論假說。研究發現,具備跨界污染條件的下遊臨河省界縣聚集了數量相對更多的水污染密集企業。并且,這些地區的土地出讓面積越大,水污染密集企業數量越多。平均而言,具備跨界污染條件的地方政府每增加1%的土地出讓面積,使得轄區内水污染密集企業數量增加6.09%左右。這一跨界污染效應僅存在于省界,在一省内部,即便市界縣具備跨界污染條件,也未利用土地出讓工具産生跨界污染後果。本文的研究補充了關于中國地方政府土地出讓行為的研究,不僅為全面理解“以地謀發展”模式的經濟社會後果提供了新視角,而且為推動中國土地政策改革和跨界污染治理提供了理論參考。
[關鍵詞]
地方政府, 土地出讓行為,跨界污染,環境規制,稅收征管
來源:《中國工業經濟》2022年第3期